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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转让划拨的土地时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?答:依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》财税〔2000〕14号文件规定: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经批准再转让,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,并缴纳契税。 财税〔2004〕134号文件规定: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,应依法缴纳契税,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。 因此,房开企业将原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,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。需要注意的是,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受者也应按规定缴纳契税。相关推荐: 热点:税企双方如何预防营改增税务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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